(2015)邳执字第028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与娄玉、刘广忠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娄玉,刘广忠,籍爱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2877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住所地邳州市运河街道青年东路*号。负责人郭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娄玉,居民。被执行人刘广忠,居民。被执行人籍爱娟,居民。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诉被执行人娄玉、刘广忠、籍爱娟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经审理终结,2015年4月2日作出(2014)邳商初字第0629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娄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借款本金430211.5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至2015年3月15日为24644.482元,2015年3月16日合同约定逾期利息计算方法支付至判决生效之日。被执行人刘广忠、籍爱娟对被执行人娄玉的债务负连带责任。被执行人娄玉、刘广忠、籍爱娟如不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邳州支行有权就被执行人娄玉所有的位于江苏省邳州市运河街道盛鑫佳园×幢×单元×室的房产在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第一、二项义务的范围内,享有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如被执行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875元,由被执行人娄玉、刘广忠、籍爱娟负担。被执行人娄玉、刘广忠、籍爱娟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向金融机构银行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另案查封、车辆管理部门无车辆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银行账户被另案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无法有效执结。本次执行程序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287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路爱祥执行员 范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