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红民长初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倪某某与陈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倪某某,陈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红民长初字第554号原告倪某某,男,汉族,遵义县人。被告陈某某,女,汉族,遵义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倪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倪某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且未向本院提交书面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倪某某承担。审判员 韩 帅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田茂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