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8-07
案件名称
李岩与田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岩,田树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四西郊民初字第336号原告李岩,男,现住四平市梨树县。委托代理人赵德刚,吉林吉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田树峰,男,现住四平市梨树县。原告李岩诉被告田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刘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岩的委托代理人赵德刚、被告田树峰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岩诉称,被告于2014年4月26日向原告借款12万,约定于2015年7月15日一次性还清。约定期限到期以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拒绝偿还。故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2万,并由被告负担诉讼费用。被告田树峰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借款事实不存在。原告李岩为证实自己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借据一张,证明被告欠原告12万。2、证明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其他借款关系已经还完,和本案借款无关。被告田树峰为证实自己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反驳证据:借据三张,证明原告曾向被告借款,三张借据的数额共计13.5万。在起诉前原、被告已经口头约定用此三笔借款抵消原告现在起诉的12万借款。本院审理查明,原告通过中间人徐宏浩认识被告,曾与被告有借贷关系。2014年11月1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原告用房屋抵偿原、被告之间的其他借款关系。多余差价款被告给原告出具了一张12万的借条。被告向本庭提供了3万、1万和9.5万的借据三张,并主张原告起诉前与被告有口头约定,此三笔借款与12万的借款已经抵消,原告对此事实予以否认。原告主张3万和1万条确实为被告向原告的借款,承认对此两笔借款存在抵消,对9.5万借据中提及的借款,原告已经在房屋抵偿借贷的时候将该笔借款清偿,不存在再用这笔借款抵消12万元差价款借据的事实。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依法受法律保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原告起诉被告要求偿还的借款,事实基础为原告用自己房屋抵偿与被告的其他借款后剩余的差价款,属于合法的借款关系,依法予以保护。被告主张存在借款抵消的事实,并向本院提交了三张借据作为证据,本院认为3万元借据和1万元借据借款人为李岩,借款已到期,对存在抵消的事实本院予以采信。对9.5万元的借条,借款人为原告和徐宏浩,存在案外人,虽然借款已经到期,本院对存在抵消事实不予采信,如果原告的该笔借款尚未偿还,被告可以另案告诉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判决如下:一、被告田树峰于本判决生效之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岩借款8万元。二、驳回原告李岩其他诉讼请求。如逾期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700元,减半收取1350元,由原告李岩负担450元,被告田树峰负担90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程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