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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68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袁显英与尹友芬、黎国荣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显英,尹友芬,黎国荣,重庆金恩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6881号原告袁显英,女,1968年10月2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委托代理人游小强,重庆维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友芬,女,1978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黎国荣,男,1974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重庆金恩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李子坝正街166号。法定代表人左联琼,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袁显英诉被告尹友芬、黎国荣、重庆金恩食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袁显英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放弃诉讼请求而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显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820元,减半收取1410元,由原告袁显英负担。审判员 陈 勇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黄勤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