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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喀法执字第15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付雷雷、高新、陈勇、庞志、杜亚军、宋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付雷雷,高新,陈勇,庞志,杜亚军,宋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喀喇沁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喀法执字第1527号申请执行人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喀喇沁旗锦山镇东街。法定代表人王孝辉,理事长。被执行人付雷雷,男,1984年11月2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河北村三组。被执行人高新,女,1991年9月7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归贵宝沟村二组。被执行人陈勇,男,1964年5月2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河北街道河北村二组。被执行人庞志,男,1976年11月12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蒿松沟村四组。被执行人杜亚军,男,1986年5月12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马鞍山村二组。被执行人宋阳,男,1986年3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喀喇沁旗锦山镇锦东村二组。本院在执行喀喇沁旗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付雷雷、高新、陈勇、庞志、杜亚军、宋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对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进行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付雷雷、高新、陈勇、庞志、杜亚军、宋阳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提供不了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喀喇沁旗人民法院(2014)喀民初字第338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或本院依职权恢复执行程序;再次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祁建国审判员  杨 增审判员  鲍文静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肖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