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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96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黄静玲与被告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铁西民二初字第01964号原告黄静玲,女,1969年7月25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和平区。被告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法定代表人陈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迪,系辽宁睿金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静玲与被告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9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卫华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静玲及被告委托代理人李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签订后,原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履行了付款义务。但是被告没有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交付房屋,其应承担违约责任。现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原告逾期交房违约金XXX元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辩称,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确实存在违约行为,但系电业局未及时拆除高压线导致施工延误造成,我公司因此也遭受了损失。经过协调处理,我公司于2014年6月10日已经开始办理交房。原告违约金要求过高,希望原告能考虑我公司实际困难,与我方达成调解协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9月6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购买被告开发的坐落于沈阳市铁西区北三西路X甲XX号XXX房屋,建筑面积XXX平方米,房屋总价款XXX元。合同第八条约定:被告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验收合格后交付原告使用。同时,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交付了全部购房款,但被告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向原告交付房屋,诉争房屋于2014年6月17日交付给原告。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商品房买卖合同、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物业费收据等证据,经庭审质证,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系合法有效的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被告在合同中约定,被告应当在2012年12月31日前,依照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将商品房验收合格后交付原告使用。同时合同第九条约定,逾期交房超过90日后,原告有权解除合同。原告解除合同的,被告应当自原告解除合同通知到达之日起30天内退还全部已付款,并按原告累计已付款的1%向原告支付违约金。原告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被告按日向原告支付已交付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根据上述约定,现被告逾期交付房屋,属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被告辩称逾期交房不是开发商的原因,系电业局未及时拆除高压线导致施工延误造成,责任不在被告。因被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且基于合同相对性的原则,被告的此项抗辩主张不能免除其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出卖方的义务,故对被告该项抗辩主张,本院不予采纳。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给付原告黄静玲逾期交房违约金人民币XXX元(已付购房款XXX元×0.01%×XXX天);二、驳回原告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24元,减半收取262元,由被告辽宁宝立房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原告已预交,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张卫华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淼本案判决所依据的相关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