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亳刑终字第0043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04
案件名称
刘某、石某犯重婚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某,石某
案由
重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四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亳刑终字第00432号原公诉机关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l974年10月19日出生于安徽省蒙城县,汉族,农民。户籍地蒙城县,现住福建省福安市。2015年4月6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蒙城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石某,女,1981年7月16日出生于安徽省涡阳县,农民。户籍地涡阳县,现住福建省福安市。2015年4月20日因涉嫌犯重婚罪被取保候审,同年7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亳州市看守所。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蒙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石某犯重婚罪一案,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2015)蒙刑初字第00223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均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各原审被告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与宋某于1995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并于1996年8月3日生育一女。后刘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与被告人石某结识。石某在明知刘某与宋某已结婚登记的情况下,于2003年开始在福建省福安市等沿海城市与刘某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分别于2004年、2012年生育一女一子。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检查笔录及扣押清单,证明检查并扣押儿童保健手册一份。2、儿童基本信息,证明刘某与石某于2012年10月22日生育一子名刘海航。3、结婚证复印件,证明被告人刘某与宋某于1995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4、户口本、身份证,证明被告人刘某年龄及同宋某于1996年8月3日生育一女名刘梦圆。5、辨认笔录,证明经肖某、汤某甲、王某辨认,被告人刘某、石某在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6、抓获经过,证明2015年4月4日蒙城县公安局对刘某、石某传唤调查。7、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刘某、石某的基本情况。8、被害人宋某陈述,证明其与刘某于1995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并生育一女叫刘梦圆。后刘某在福建省福州市马尾区打工同石某认识并同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并生育子女。9、证人张某证言,证明刘某、刘子红是同一人。10、证人肖某、汤某甲、汤某乙、王某证言,证明被告人刘某、石某在福建省福安市甘棠镇奎住村住,两人一直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村里人也一直认为他们是一家四口人,有两个孩子。11、被告人刘某、石某供述,证明刘某、宋某于1995年10月1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刘某因于宋某感情不和出门打工与石某结识。石某在明知刘某与宋某已结婚登记的情况下,同刘某于2003年开始在福建省福安市等沿海城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至今,并于2004年生育一女名刘海英,于2012年10月22日生育一子名刘海航。据此原判认为:被告人刘某、石某的行为均已构成重婚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以被告人刘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被告人石某犯重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人石某犯重婚罪的事实,一审判决已列举证据予以证明,所列证据均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审理期间,上诉人未提出影响本案事实的新证据,故本院对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证据予以确认。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原审被告人石某明知刘某有配偶而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其行为已构成重婚罪。对刘某上诉提出的其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重婚的”与“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系并列概念,故其行为符合系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情况,不属于重婚罪的理由,经查:该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和刑法意义上的“有配偶者以夫妻名义与他人同居”显然不是同一概念,本案中刘某、石某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而非《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故对该上诉理由不予采纳。综上,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唐 峰审 判 员 杨国明代理审判员 何宏民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 鑫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