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鲤执字第82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辉胜与被执行人杨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泉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辉胜,杨元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鲤执字第821-1号申请执行人王辉胜,男,1963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委托代理人吴占成、陈振中,福建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杨元庆,男,1983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申请执行人王辉胜与被执行人杨元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9日作出的(2015)鲤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现由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查封、拍卖中,申请执行人已申请参与分配,且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且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鲤民初字第1793号民事调解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黄程越执行员 陈德辉执行员 杨 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吴丹婷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