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494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北京世纪缘缘茶楼服务中心与北京大德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北京世纪缘缘茶楼服务中心,北京大德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4943号原告北京世纪缘缘茶楼服务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北路(351路公共汽车总站院内办公楼)。法定代表人李文兰,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蕾,北京市泽韬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王洋。被告北京大德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南礼士路44号5号楼501、503室。法定代表人鹿秋平,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缘缘茶楼服务中心与被告北京大德基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缘缘茶楼服务中心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起诉的权利,起诉以后有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以及撤回起诉的权利。北京世纪缘缘茶楼服务中心作为本案原告,其要求撤诉是在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世纪缘缘茶楼服务中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元,由北京世纪缘缘茶楼服务中心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张 萌代理审判员 罗红军代理审判员 柴海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金美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