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东三法民四初字第25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曾树辉与陈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树辉,陈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东三法民四初字第250号原告曾树辉,男,住广东省东莞市。委托代理人张爱玉,广东腾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美娟,女。本院在审理原告曾树辉诉被告陈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债务人霍启仁已于2012年8月4日死亡,本案需等待霍启仁的所有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故本院于2013年10月31日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原告曾树辉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于当日恢复了本案的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曾树辉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树辉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857元(已减半),由原告曾树辉负担。审判员 庄 乐 波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刘昕(代)附相关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3.《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4.《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民事案件的原告或者上诉人申请撤诉,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或者上诉人负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