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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鲁民初字第20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玉诉被告姜永贵、王军、李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鲁特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姜永贵,王军,李淑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鲁特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鲁民初字第2007号原告王玉,男,汉族,农民,住扎鲁特旗鲁北镇。被告姜永贵,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王军,男,48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李淑芝,女,67岁,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玉诉被告姜永贵、王军、李淑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玉于2015年10月27日以被告李淑芝已偿还了借款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李淑芝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玉撤回对被告李淑芝的起诉。审 判 长  海 山审 判 员  包永华人民陪审员  吴春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敖 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