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知初字第10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5-19
案件名称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气液管件厂[经营者与叶能龙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气液管件厂[经营者,叶能龙
案由
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知初字第109号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气液管件厂[经营者,徐美丽。委托代理人:史一峰,宁波市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史龙,宁波市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叶能龙。委托代理人:陈欢欢,浙江蓝泓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气液管件厂与被告叶能龙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中,原告以与被告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气液管件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气液管件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气液管件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邝荣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向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