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30号原告黄某某,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刘福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