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3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黄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云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云法民初字第02530号原告黄某某,男,1972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被告刘某某,女,1974年3月28日出生,汉族,住云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黄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原告黄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张海波人民陪审员 陈 明人民陪审员 刘福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美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