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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西民一终字第20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07

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与奎玉洪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奎玉洪,杨国保,格尔木长城出租车有限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西蒙古族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西民一终字第20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负责人包汉珍,该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奎玉洪,男,汉族,1969年10月15日生。委托代理人祁奋,青海欣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杨国保,男,汉族,1973年12月1日生。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格尔木长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丽君,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奎玉洪、杨国保、格尔木长城出租车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青海省格尔木市人民法院(2014)格民初字第26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经本院传票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81元,由上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格尔木市分公司承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彭建玉代理审判员  樊旭华代理审判员  鲍丽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袁 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