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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1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杨志联与缪维试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志联,缪维试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苍龙商初字第1612号原告:杨志联。委托代理人:朱诗涨、邓娇梅,浙江浙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缪维试。本院在审理原告杨志联诉被告缪维试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志联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志联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杨志联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杨志联负担。审判员  陈德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爱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