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定民二初字第0106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祝四红与李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定民二初字第01063号原告:祝四红,男,1980年10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被告:李兴元,男,1965年2月16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定远县。原告祝四红与被告李兴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敏独任审判,于2015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祝四红、被告李兴元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祝四红诉称:原告经营装潢材料生意,被告从原告处赊购材料。2014年1月27日双方结算,被告欠原告材料款14000元,被告立有欠条,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息1%,三个月后付清,到期后被告未付款。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4000元,并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欠款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李兴元辩称:我从原告处赊购乳胶水等装潢材料欠原告14000元是事实,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支付货款利息。我于2014年1月27日出具了欠条给原告,欠原告材料款14000元及2014年1月27日之后的利息未付是事实。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下列证据:证据一,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原告诉讼主体适格;证据二,2014年1月27日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原告装潢材料款14000元的事实。被告李兴元对原告所举证据质证意见为:对证据一、二均无异议。被告李兴元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李兴元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均无异议,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一、二的证明效力均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原告祝四红在定远县西卅店镇经营乳胶漆等装潢材料生意,被告从事室内装潢业务,经常从原告处赊购装潢材料,双方口头约定按月利率1%支付欠款利息。后经双方结算,被告共欠原告装潢材料款14000元,被告于2014年1月27日出具欠条给原告,欠条载明:“今欠到祝四红壹万肆仟元整(14000元整)。”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拖欠未付,原告诉讼来院。本院认为:原告祝四红与被告李兴元之间已形成了买卖合同关系,且双方的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依法应受法律保护。原告依约向被告出售装潢材料,被告应按照约定及时偿付货款,其长期拖欠不付应承担所欠货款的利息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被告偿付装潢材料款140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兴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付原告祝四红装潢材料款14000元,并自2014年1月27日起按月利率1%支付利息至欠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被告李兴元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边欣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已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第一百五十九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对价款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百六十一条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买卖合同对付款期限作出的变更,不影响当事人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的约定,但该违约金的起算点应当随之变更。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买受人以出卖人接受价款时未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由拒绝支付该违约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卖合同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未涉及逾期付款责任,出卖人根据对账单、还款协议等主张欠款时请求买受人依约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对账单、还款协议等明确载有本金及逾期付款利息数额或者已经变更买卖合同中关于本金、利息等约定内容的除外。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出卖人以买受人违约为由主张赔偿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