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执异字1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王苗、镇江市水石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王苗、赵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苗,镇江市水石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赵健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京执异字11号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苗。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水石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解放路4号自由领地7幢第2层201室。法定代表人潘健,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赵健。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水石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赵健、王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王苗对本院作出的(2015)京执恢字第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苗名下位于镇江市丹徒区丹徒龙山商贸中心3幢第5层505室房屋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异议人(被执行人)王苗称,法院应查明事实,撤销(2015)京执恢字第112号执行裁定书,停止拍卖镇江市丹徒区丹徒龙山商贸中心3幢第5层505室房屋。理由如下:一、房屋系异议人合法的个人婚前财产,即使异议人是合法的被执行人,其个人财产也不应当因夫妻共同债务而被执行。二、房屋系异议人与其母亲王玉花的共同财产,拍卖房屋侵害案外人王玉花的财产权。三、房屋系异议人与案外人王玉花的唯一住房,不符合执行条件。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向法院提交了如下证据:1、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1份3页,证明异议人王苗与被执行人赵健系2008年4月8日结婚,2010年2月9日离婚。2、2008年1月8日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1份。3、镇江市金汤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2张,镇江市鸿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出具收据2张。4、王苗贷款的个人借款凭证1张,金额115000元。5、户口资料2页、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异议人与其母亲王玉花居住使用拍卖的房屋。6、盱眙县王店乡西湖村委会出具的证明1份,镇江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房屋登记信息查询结果(收据联)”1份,丹徒区房产房产管理局出具的“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结果”1份,证明异议人母亲王玉花名下没有房产。7、镇江市社会保险基金征缴管理中心出具的情况说明1份,证明王玉花没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8、镇江市丹徒区宜城街道新城社区居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1份,证明王玉花没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镇江市水石居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与被执行人赵健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因该债务发生在被执行人赵健与异议人王苗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裁定追加王苗为案件被执行人。王苗不服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审查后作出(2014)京执异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驳回异议人王苗的执行异议。2015年4月1日本院作出(2015)京执恢字第112号执行裁定书,裁定拍卖被执行人王苗名下位于镇江市丹徒区丹徒龙山商贸中心3幢第5层505室房屋。被执行人王苗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另查明,镇江市丹徒区丹徒龙山商贸中心3幢第5层505室房屋登记在王苗名下,房屋建筑面积89.77平方米,设定抵押权115000元,抵押权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镇江分行,抵押期限2010年11月5日至2018年1月15日。无共有人登记。异议审查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书面答辩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足额租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均可作为案件的执行标的物,异议人认为不能执行其个人婚前财产,用以偿还夫妻共同债务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该异议理由不成立。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法律效力。镇江市丹徒区丹徒龙山商贸中心3幢第5层505室房屋登记在被执行人王苗名下,登记显示没有共有人,该房屋所有权应归异议人王苗一人所有,异议人提出该房屋为异议人与案外人王玉花共有的理由不成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申请执行人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足额租金,故异议人提出的拍卖房屋为异议人与案外人王玉花的唯一住房,不符合执行条件的理由不成立。综上,异议人的异议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异议人王苗的执行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邵洪勤审判员 杨维松审判员 戎海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戴 悦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