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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执字第64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闫黄刚与被执行人邢俊芳、邢学员、谭仙玲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黄刚,邢俊芳,邢学员,谭仙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运盐执字第641号申请执行人闫黄刚,男,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俊芳,女,1986年3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邢学员,男,1956年5月22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谭仙玲,女,1956年1月7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闫黄刚与被执行人邢俊芳、邢学员、谭仙玲婚约财产纠纷一案,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三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表示认可并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尚有债权23800元未获实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对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年3月10日作出的(2015)运中民终字第17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冯 海 斌执行员 王 美 军执行员 令狐建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张  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