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乐商初字第318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周爱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爱萍,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乐商初字第3189号原告:周爱萍。委托代理人:黄晓平,浙江平宇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负责人:金建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爱萍与被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乐清市支行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周爱萍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爱萍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周爱萍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代书 记员 管露丝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