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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初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X与戈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388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