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民初字第338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王X与戈XX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戈某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初字第3388号原告王某某,女。被告戈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戈某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吴昕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 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