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6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王国英、李光庆、李小庆与肖万、襄阳安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国英,李光庆,李小庆,肖万,襄阳安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襄州民一初字第00369号原告王国英。原告李光庆。原告李小庆。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安斌,襄阳市襄州区张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肖万。被告襄阳安泰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市襄阳汽车产业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本院在审理三原告与三被告机动车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三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国英、李光庆、李小庆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160元,减半收取580元,由三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邱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