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祥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曹某某诉周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祥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祥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曹某某,男,汉族,1992年生。委托代理人张玉柱,河南博云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周某某,女,汉族,1994年生。委托代理人杨建忠,河南大梁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某诉被告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某某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曹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某撤回对被告周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曹某某承担。审 判 长 朱荣宝审 判 员 张国平人民陪审员 王建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家棒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