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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执字第1119-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6

案件名称

徐小林与周生阳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小林,周生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成华执字第1119-1号申请执行人徐小林,男,汉族,1970年10月8日出生,住成都市成华区。。委托代理人许春玲,四川思沃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周生阳,男,汉族,1988年11月23日出生,住四川省简阳市。。申请执行人徐小林与被执行人周生阳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成华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在履行义务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到金融、车管、房管等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查询到被执行人周生阳名下有位于成都市高新区神仙树南路39号4栋*单元1楼2号的房屋一套(权2710***),本院已对该房屋进行了查封,因系轮候查封,暂无法处置。此外,未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在一定期限内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本院认为,本案暂无执行条件,经申请人同意,依法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2015)成华民初字第886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凭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蒋晓蕴审判员  黎世昌审判员  范忠诚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樊 岑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