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崆民初字第268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马某某与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平凉市崆峒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崆民初字第2682号原告马某某。被告倪某某。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叶怀葆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倪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丧偶后,于2000年再婚组成了新家庭,带各自子女共同生活,因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被告性情暴躁,容易激动,不易相处。现双方子女均已成年,独立生活。原、被告无共同财产,已分居4年之久,各忙自己的生意,感情已经破裂。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倪某某未到庭答辩。原告马某某提���了以下证据:1、本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婚姻登记材料复印件1份;3、兰州市城关区法院(2015)城民鼓初字第349号民事裁定书复印件1份;4、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复印件1份;5、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1份;6、平凉市第二轮土地承包合同书复印件1份;7、土地登记表复印件1份。经审查,原告马某某提供的证据,部分证据达不到其所要证明的目的。根据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及本院确认的证据,查明本案的以下事实:原、被告于2000年11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均属再婚,婚后,各自带各自的子女共同生活,现双方子女均已成年。原、被告自2011年开始,长期在兰州市城关区东部批发市场经营服装,并长期在兰州市居住。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曾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原告提起离婚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在共同生活期间,虽因家庭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双方均系再婚,更应当珍惜夫妻感情,只要双方互谅互让,能够继续生活,且原告也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马某某要求与被告倪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八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倪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马某某承担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叶怀葆二〇���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宋 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