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6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黄银荣与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鄂黄陂民一初字第00062号原告黄银荣,系武汉市黄陂区兴发副食店经营者。被告卢勇。原告黄银荣诉被告卢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由审判员王洪毅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陈伶、陈婷参加的合议庭,于2015年10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黄银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勇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银荣诉称:我经营烟酒副食商店,被告卢勇自2012年起,经常在我这里赊购烟酒副食。2014年6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卢勇欠我货款96950元,当日被告卢勇给我出具欠条一张。同年7月15日被告卢勇付给我货款20000元,尚欠76950元未付。后经我多次催要,但被告一直未付余款,故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卢勇立即偿还欠款76950元。原告黄银荣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了如下证据:欠条一份,证明被告卢勇欠原告货款96950元。被告卢勇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认为: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与本案的事实有关联,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黄银荣系个体工商户,是武汉市黄陂区兴发副食店经营者,从事烟酒副食经营。自2012起被告卢勇经常从原告处赊欠烟酒副食等货物。2014年6月9日,经双方结算,被告卢勇欠原告黄银荣货款96950元,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约定6月内结款30000元,每月结5000元。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卢勇于同年7月15日付给原告20000元,尚欠76950元未付。因欠款一直未归还,引起诉讼。本院认为:被告卢勇欠原告黄银荣烟酒副食款96950元,有被告卢勇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2014年7月15日被告卢勇付给原告20000元,尚欠76950元一直未付,故对于原告黄银荣要求被告卢勇偿还余款7695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黄银荣欠款7695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0元、公告费900元,合计2650元由被告卢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洪毅人民陪审员 陈 伶人民陪审员 陈 婷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余雅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