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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寒商初字第40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李大朋、李少朋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寒商初字第400号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益新街655号。代表人:范晓明,行长。委托代理人:张子凯,该行职工。被告:李大朋。被告:李少朋。被告:万忠成。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与被告李大朋、李少朋、万忠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撤回起诉,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21元,减半收取1310元,由原告潍坊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寒亭支行负担。审判员 王 宏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陈景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