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51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11
案件名称
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书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陈书怿,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二终字第051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书怿。委托代理人陈××(上诉人之父),天津市和平区房管局高层房管站干部。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成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北区二马路5号楼3栋。法定代表人陈丽,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高××,公司职员。上诉人陈书怿因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2015)北民初字第47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陈书怿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陈书怿的撤回上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陈书怿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陈书怿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田春燕审 判 员 从士康代理审判员 沈剑辉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王淑霞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