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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新硕民初字第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莫某与任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某,任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新硕民初字第0627号原告莫某。委托代理人张慧,江苏高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任某。原告莫某与被告任某探望权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7月3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王正和独任审判,于2015年9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某的委托代理人张慧、被告任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某诉称:其与任某经法院判决离婚,婚生女任语彤由任某抚养,莫某每月支付抚养费2000元。离婚后任某拒绝莫某探视任语彤,且拒不告知任语彤的下落,莫某遂诉至法院要求判令:1、如果孩子上学期间:莫某每周探视任语彤一次,具体为周五下午至任语彤学校接回探视至下周周一上午送回学校处;如遇孩子寒暑假放假,则莫某暑假探视任语彤一个月,具体为每年的7月15日至被告住所地或者指定地点接回孩子,于8月15日将孩子送到被告住所地或者指定地点,寒假探视任语彤一周,具体为自放假第10天至被告住所地或者指定地点接回孩子,于放假的第17天将孩子送回被告住所地或者指定地点。如果孩子没有上学,莫某每周探视任语彤一次,具体为周五下午六点至被告住所地或者指定的地点接回孩子,周日下午六点将孩子送回被告住所地或者指定的地点。2、本案诉讼费由任某承担。被告任某辩称:由法院依法判决。经审理查明:莫某与任某原系夫妻关系,双方于2015年3月16日经本院判决离婚,婚生女任语彤由任某抚养。莫某认为任某未能满足其探视女儿的要求,故诉至本院。以上事实,由双方当事人陈述及(2015)新硕民初0052号民事判决书、(2015)锡民终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诉讼中,莫某表示任某拒接电话、不回信息导致其无法对任语彤进行探视。本院认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本案中,任语彤系莫某与任某的婚生女,莫某与任某离婚后,任语彤由任某抚养,莫某对任语彤有探望的权利。双方在离婚时未对探视权作出明确约定,现莫某要求明确探视权,依法应予支持。莫某要求每周探望一次任语彤,暑假探望一个月,寒假探望一周,本院认为考虑到莫某现居住在广西,从有利于孩子的生活、学习角度出发,确定莫某每月探望孩子一次,具体为每月的第一周周五下午18:00点至任某住处接回探视至当周周日下午18:00点送回任某处。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莫某可以每月探望任语彤一次,探望时间为每月第一周的周五下午18时至任某住处接走任语彤,并于该周周日18时送回任某处;任某应协助莫某行使探望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元(此款已由莫某预交),由莫某、任某各负担20元(莫某同意其预交的案件受理费20元由任某向其直接支付,本院不再退还,由任某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莫某支付其应负担的案件受理费2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无锡城中支行,账号:11×××05)。审判员  王正和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钱歆雯本案援引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