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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8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季林、汪凤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季林,汪凤玲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开民初字第01283号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花园路118弄5号3楼。法定发表人许朝晖,执行董事。被告季林。被告汪凤玲。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季林、汪凤玲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景瑞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王芸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孙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