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23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郝某甲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某甲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236号公诉机关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郝某甲,男,1985年7月7日出生,汉族,吉林省长岭县人,高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4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长岭县看守所。长岭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刑检诉刑诉(2015)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郝某甲犯敲诈勒索罪,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敬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郝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2年秋,被害人孙某某将在长岭县三十号乡承包牧业小区的部分草原开荒变成耕地。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郝某甲以到当地政府告发孙某某私自变更草原用途相威胁,向孙某某索要3垧其开荒的耕地。孙某某因害怕郝某甲告状后草原被政府收回,就让出3垧耕地给郝某甲免费耕种13年,并签了合同。经长岭县估价鉴定中心鉴定,此3垧地的年承包费为4500元,13年承包费收益为58500元。2014年10月23日经告发,被告人郝某甲被查获归案。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交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郝某甲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可以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郝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未提出异议,无辩解和辩护意见,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秋,被害人孙某某将在长岭县三十号乡承包牧业小区的部分草原开荒变成耕地。2014年6月19日,被告人郝某甲以到当地政府告发孙某某私自变更草原用途相威胁,向孙某某索要3垧其开荒的耕地。孙某某因害怕郝某甲告状后草原被政府收回,就让出3垧耕地给郝某甲免费耕种13年,并签了合同。经长岭县估价鉴定中心鉴定,此3垧地的年承包费为4500元,13年承包费收益为58500元。2014年10月23日经告发,被告人郝某甲被查获归案。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被告人郝某甲的供述,2014年6月份的一天早上,他和他屯里的养羊户去孙某某承包的牧业小区放羊,孙某某阻止,他们发生争吵。回家后,他想孙某某私自将小区的草原开荒,村里根据合同可以把地收回,第二天,他就去三十号乡政府告孙某某,告他已经没羊了,还继续承包牧业小区,还私自把草原改为耕地的事。过了几天,孙某某连襟翟某找他给调解,翟某问他要钱还是要地,他说不要钱,翟某说给你两垧地,他说太少,得给三垧看翟某说那就给你三垧,他们一起吃完饭后,他领翟某、李某甲回家,他让李某甲给孙某某打电话,孙某某来后,他对孙某某说,把腰井子北甸子牧业小区开出的耕地给他三垧,他就不告了,孙某某说行,他也经不起折腾,孙某某当着李某甲、翟某、董某某面做了合同,合同至2027年止。2、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2014年6月2日早上,郝某甲组织腰井屯养羊户强行在腰井子北甸子他的畜牧小区的草原上放羊,他去阻止和郝某甲发生争执,郝某甲张扬要告他。2014年6月18日下午,李某甲给他打电话说让他给郝某甲三垧地郝某甲就不再告他了,他来到郝某甲家,李某甲、翟某、董某某在场,郝某甲说给他三垧地,他就消停不告了,他经不起折腾就答应了,他们做了合同,他儿子孙永恒得知此事,让他告郝某甲,他就报案了。3、证人李某甲证实,2014年6月份一天,郝某甲找他去于钢饭店吃饭,翟某也在场,郝某甲要告孙某某开荒地的事,他劝郝某甲别告,翟某说你不是要地吗,那就给你,要多少,郝某甲说三垧,翟某同意了。吃完饭后他们到郝某甲家,他给孙某某打电话让他过来,孙某某来后郝某甲说给他三垧地就不告了,孙某某同意了,他俩签了一份合同签完就走了。4、证人李某乙证实,2005年5月份腰井子村把50垧草原分别包给他、郝某乙、沈某、李某丙、李某丁、每家各10垧,建设牧业小区。2010年他、沈某、郝某乙把小区转让给孙某某,2014年9月,孙某某把小区转让给他,他给孙某某三垧地,小区内孙某某大约开了9垧地。5、证人董某某证实,2014年6月一天,他向郝某甲借车去长岭,他去郝某甲家取车时,孙某某正和郝某甲谈牧业小区放羊的事,他也帮不上啥就开车走了。下午回来给郝某甲送车,郝某甲说孙某某给他三垧地,他以后不告郝某甲了。6、证人苏某某证实,2014年春,他承包孙某某三垧地,每垧地2500元,共计7500元。7、证人邵某某证实2014年春,他承包孙某某一垧地,是牧业小区开荒地,花2500元。8、证人徐某某证实,2014年春他承包孙某某在腰井子村牧业小区开荒地五垧,每垧地2500元,共计12500元。9、证人吕某某证实,2014年6月一天,他和郝某甲。翟某、李某甲在于钢饭店吃饭,翟某和郝某甲说你就别告孙某某了,他同意给两垧地,郝某甲没说话,吃完饭他就回家了。11、提取笔录,提取合同三份。12、合同书。腰井子村建设县级牧业小区协议书。13、长岭县价格认证中心价格鉴定结论书。三垧草原开荒后的耕地在2014年承包费鉴定价格为人民币4500元。14.长岭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孙某某因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5年5月5日被长岭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15、破案经过证实,郝某甲于2015年10月23日被抓获。16、户籍证明,郝某甲1985年7月7日出生。本院认为,被告人郝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实施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因其意志以外原因而未得逞,属犯罪未遂,应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郝某甲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葛柏林人民陪审员 李 晶人民陪审员 张志琼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郑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