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驿民初字第3176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7-03-31
案件名称
袁建忠与千红中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建忠,千红中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驿民初字第3176号原告袁建忠,男,1972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千红中,男,48岁左右,汉族,住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建忠与被告千红中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建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0元,减半收取23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刘亚楠审 判 员 刘 林人民陪审员 韩书霞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瑞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