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蛟执字第53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振海与被执行人魏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蛟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蛟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振海,魏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蛟执字第537号申请执行人:李振海,男,44岁。被执行人:魏民,男,51岁。申请执行人李振海与被执行人魏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蛟河市人民法院2015年4月13日作出(2015)蛟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主文:被告魏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李振海借款本金55,000.00元及利息4,950.00元,案件受理费1,299.00元由被告魏民负担。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振海于2015年9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魏民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中确定的义务并承担申请执行费。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对被执行人魏民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银行无存款、车辆部门无车辆记录,现有工资已被本院另外多起案件冻结,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李振海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院认为,被执行人魏民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审查,该案具备终结执行,保留债权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蛟河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蛟民一初字第8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保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猛审 判 员 刘卫国代理审判员 郑佳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鲍 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