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灞民初字第0294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原告田栋诉被告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灞民初字第02947号原告田栋,男,198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被告李伟,男,1972年1月28日出生,汉族,无业。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栋诉被告李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田栋以被告本人在外地,待被告回西安后另行起诉为由,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栋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25元,原告田栋已预交。现减半收取63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其余案件受理费62元,本院退付原告。代理审判员  王菊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张 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