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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盘锦荣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王凤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洼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盘锦荣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王凤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大洼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洼民二初字第00595号原告:盘锦荣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法定代表人:吴艳敏,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可先,男,1978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员,住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创新街坤隆社区。被告:王凤刚,男,1964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辽宁省大洼县田家镇。原告盘锦荣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王凤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毛永铁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盘锦荣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盘锦荣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毛永铁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郁 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