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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20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胡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胡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5020号原告李某某,女,1989年2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胡某甲,男,1986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李某某诉被告胡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鄢梦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某、被告胡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某诉称,我与被告胡某甲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生育长子胡某乙(系未成年人),生育次女胡某丙(系未成年人)。原、被告办理结婚登记后,彼此发现性格不合,夫妻经常发生争吵。被告懒惰,没有责任心。2015年4月,原告曾向法院起诉离婚,经调解和好后,被告仍没有改正。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夫妻感情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至法院:1、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2、夫妻共同债务共同承担,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胡某甲辩称,恋爱、结婚、生育小孩均属实,但我不同意与原告离婚,若原告要求离婚,则必须补偿我的工资及欠我母亲的欠款共计10.3万元。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09年2月16日办理结婚登记。生育长子胡某乙(系未成年人),生育次女胡某丙(系未成年人)。现原告以被告懒惰,没有责任心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离婚,但庭审中并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相关证据。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调解协议等,并经庭审质证,足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李某某虽然起诉称与被告胡某甲夫妻感情不好,经常为家庭琐事发生争吵,以及懒惰,没有责任心等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但被告对上述事实予以否认,同时原告李某某所提交的证据也不能证明其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故对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许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胡某甲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鄢 梦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孔飞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