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倴民初字第359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田淑云与徐国民、艾国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滦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滦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倴民初字第3595号原告:田淑云,农民。被告:徐国民。被告:艾国辉。被告:高克军。被告:郭成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田淑云与被告徐国民、艾国辉、高克军、郭成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徐国民、艾国辉、高克军、郭成荣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田淑云撤回对被告徐国民、艾国辉、高克军、郭成荣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田淑云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宋宝平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李 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