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泉行终字第93号-1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高培珠与晋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赔偿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泉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高培珠,晋江市公安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赔 偿 裁 定 书(2015)泉行终字第93号-1上诉人(原审原告)高培珠,女,2015年5月28日死亡。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晋江市公安局,住所地晋江市和平中路1号。法定代表人陈文荣,该局局长。本院在审理上诉人高培珠与被上诉人晋江市公安局治安行政赔偿一案中,因上诉人高培珠死亡,须等待其近亲属表明是否参加诉讼,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作出本案中止诉讼的裁定,并于2015年7月25日送达上诉人高培珠近亲属。现本案自中止诉讼已满90日,上诉人高培珠之近亲属无人表明继续参加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诉讼。审 判 长 陈鹏腾审 判 员 董丽珠代理审判员 陈东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李婉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