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2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罗洋与被执行人涂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洋,涂巍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掇刀东执字第00023号申请执行人罗洋。被执行人涂巍。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罗洋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涂巍应当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额44500元;2、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3、交纳本案受理费450元及执行费600元的义务。在案件执行过程中,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书面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向人民法院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鄂掇刀东民初字第0019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国华人民陪审员 邱 波人民陪审员 李襄宜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杨 凌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