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一初字第45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贾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一初字第451号原告贾某。被告刘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贾某与被告刘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贾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贾某负担。审判员 滕亚娟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