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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67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胡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