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677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王某与胡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胡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宿豫大民初字第0677号原告王某,居民。被告胡某,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胡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于2015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胡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申请撤回对胡某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对被告胡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孙长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姚 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