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中执异字第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案外人马文忠、唐延玲执行异议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安中执异字第38号案外人马文宗,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案外人唐延玲,女,1985年3月4日出生,汉族。申请执行人王拴吉,男,195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彰德路文华苑*号楼*单元*层*户。被执行人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市殷都区芳林街(仁和花园7号楼3单元1层东户)。法定代表人董成喜,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王拴吉与安阳市睿恒置业有限公司、林州市八建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马文宗、唐延玲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异议审查过程中,案外人马文宗、唐延玲于2015年10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异议申请。本院认为,案外人马文宗、唐延玲在本案异议审查期间撤回异议申请是自愿处分自己民事权利的行为,该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马文宗、唐延玲撤回异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志广审判员 刘海波审判员 王同军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原保权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