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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靖执字第1038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与林瑞源、黄炳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林瑞源,黄炳星,张清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南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靖执字第103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住所地福建省南靖县。负责人江志伟,行长。委托代理人陈清秀,系该行职员,住南靖县。委托代理人吴幸民,系该行职员,住南靖县。被执行人林瑞源,男,1962年7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黄炳星,男,1957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被执行人张清根,男,1968年6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福建省南靖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靖县支行与被执行人林瑞源、黄炳星、张清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0月27日以双方当事人要自行协商解决为由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南靖县人民法院(2014)靖民初字第171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林建通审判员  蔡小燕审判员  江 贺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甘雪芬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