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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115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1

案件名称

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与阳江市永宜房地产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阳江市永宜房地产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宝法观民初字第1115号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廖文瑾,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柏东。委托代理人雷鸣,北京市京都(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阳江市永宜房地产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家卓。本院在审理上列原告与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主张,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裁定如下:准许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人民币2668元,由原告深圳市赛野模型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    烘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赖敬荣(兼)书记员 陈  彦  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