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执字第52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姚某与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姚某,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执字第524号申请执行人姚某,女,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5727。被执行人黄某,男,汉族,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公民身份号码:×××1235关于申请人姚某与被执行人黄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本院(2011)珠斗法五民初字第8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黄某至今未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黄某在中国建设银行珠海斗门支行62×××24账户内的存款在5000元的限额予以冻结。(本次冻结期限自2015年10月27日起至2016年10月26日止。申请人申请延期的,需在冻结期限届满前10天书面向本院提出,逾期冻结自动解除,申请人自行承担相应的后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上述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向本院立案庭书面提出,并附相关证据材料。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钟毅忠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彭惠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