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吉乾民初字第170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原告甄仔军与被告周刚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乾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仔军,周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乾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吉乾民初字第1703号原告:甄仔军,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被告:周刚,乾安县人,现住乾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仔军与被告周刚销售者产品质量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诉讼费人民币12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60元,退还原告60元。代理审判员 孙慧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秦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