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181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7

案件名称

王仕兵、陈涛与李金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仕兵,陈涛,李金梅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肥东民一初字第03181号原告:王仕兵,男,1982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桐城市。原告:陈涛,男,1989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梁国庆,安徽昊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金梅,女,1978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委托代理人:张国奉。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仕兵、陈涛与被告李金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仕兵、陈涛于二O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李金梅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仕兵、陈涛撤回对被告李金梅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495元,减半收取1247元,由原告王仕兵、陈涛承担。审判员 凌 燕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徐萧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