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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淮执字第01739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1-10

案件名称

安红梅与赵光显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2)

法院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淮安市淮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淮执字第01739号申请执行人安红梅,个体户。被执行人赵光显。安红梅与赵光显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作出(2015)淮渔民初字第01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光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申请执行人安红梅借款30000元,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自2015年2月5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给付之日的利息。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被执行人赵光显负担。因被执行人赵光显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安红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5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工商等信息,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光显所有的苏H×××××号机动车,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赵光显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电话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安红梅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赵光显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除轮候查封的被执行人赵光显所有的苏H×××××号机动车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淮渔民初字第017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赵光显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安红梅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剑代理审判员  张庆华代理审判员  孙海洋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董理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