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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霍执字第00219-3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安徽霍山县徽浙长兴担保有限公司与万某权、程某兵、章某强、朱某虎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霍山县徽浙长兴担保有限公司,万某权,程某兵,章某强,朱某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执行裁��书(2015)霍执字第00219-3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县徽浙长兴担保有限公司。被执行人万某权被执行人程某兵被执行人章某强被执行人朱某虎。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霍山县徽浙长兴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万某权、程某兵、章某强、朱某虎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在执行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就未执行到位的标的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决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浩审判员 陈  敬  武审判员 ���田成俊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杨  晓  幸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