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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定民初字第514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17

案件名称

张立军与王少华、陈思羽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定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立军,王少华,陈思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定民初字第514号原告张立军,男,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陈树勇,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少华,男,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香建勇、徐雪培,河北三和时代律师事务所定州分所律师。被告陈思羽,女,汉族,住定州市。委托代理人陈国献,男,汉族,住定州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立军与被告王少华、陈思羽借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立军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王少华、陈思羽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立军撤回对被告王少华、陈思羽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50元、保全费1270元,由原告张立军负担。审 判 长  马胜旗审 判 员  刘凤嫣人民陪审员  靳 凯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 记 员  肖 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