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宁民初字第3652号

裁判日期: 2015-10-27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阚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松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阚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3652号原告:阚某,女,1976年2月15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被告:李某某,男,1975年5月23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原告阚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1日受理,原告阚某于2015年10月26日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阚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阚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阚某负担;剩余150元,由本院退还给阚某。审判员  李星睿二〇一五年十月二十七日书记员  曲宇阳 来源: